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張辰均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原告與被告 丁顗修 即高雄市私立順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就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401元(計算式:731,569元+53,832元=785,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未加倍給付之工資、加班費合計731,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020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570元(計算式:8,590元-4,020元=4,5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5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