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股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3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Z00000000─│普通│1│180│││││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