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上訴人靜宜大學法定代理人 唐傳義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東區裕文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沈坤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9,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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