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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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佔時,則不包括在內。
二、本件依如附件所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因遭離職員工領取而遺失,與上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