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通行權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告黃○○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寅○○
3樓辰○○被告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子○○
巳○○申○○丑○○宇○
樓未○○午○○ 張富源 酉○○亥○○天○○玄○○
巷25地○○
巷8戊○○庚○○
巷9己○○卯○○戌○○丙○○
3樓D○○
2樓壬○○A○○
巷30C○○辛○○乙○○B○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