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利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8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裕橡膠工業(股)公│台灣銀行民權分行│95,223元│CA0000000│94年1月18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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