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21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成食品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表明一般保証人陳定宜之先訴抗辯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納抗告裁判費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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