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578號債權人桃園縣私立龍祥長期照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於聲請狀後之具狀人處未蓋用債權人桃園
縣私立龍祥長期照護中心之印章,係屬不合法定格式,請直接到院或以書面提出具狀人之正確印章。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