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全銘 指定辯護人 陳易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全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全銘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