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周秀珍
劉玲君 劉玲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劉艷秋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之前所為移送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主文及理由第二項第二行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顯然錯誤,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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