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巧明
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吳仁甫 劉秀鳳 張宜婷惠玿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29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103年度偵字第9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相牽連案件之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此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人以本件被告陳巧明、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吳仁甫、劉秀鳳、張宜婷、 張惠玿 與本院審理之103年度矚訴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為「所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
1號傷害致死案件,業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3年11月12日以彰檢文和103偵129字第46354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是本件公訴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已堪認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29號、
103年度偵字第448號、103年度偵字第9698號追加起訴書1份【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29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103年度偵字第9698號被告陳巧明女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陳思成 律師被告 黄芬雀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 律師被告許愛珍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被告劉享易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林甫朋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陳青來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告吳仁甫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劉秀鳳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被告張宜婷
張惠玿上2人選任辯護人 吳春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中之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係屬犯與本案有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巧明、黄芬雀、許愛珍、劉享易、林甫朋、吳仁甫、劉秀鳳、張宜婷、張惠玿等人明知 詹淳 寓於民國102年5月18日(週六)晚上10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0段000號「默園」餐廳,因當日上午返校打掃行程遭陳巧明質疑,進而召聚當時在默園之成員有黃芬雀、許愛珍、劉秀鳳、吳仁甫、 王昱翔 、林甫朋、 尤威評林承宏 、劉享易、張宜婷、 張惠昭 、張芳玉、 蔡淑芳詹素珠 等人及其等子女約20餘人前來觀看「處理」(即透過責問或毆打之方式進行管教)詹 淳寓 之過程,其等並明知 詹淳寓 自102年5月19日凌晨起至102年6月5日遭陳巧明等人以戒毒之名拘禁在默園房間內等情事。詎其等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附表所示之地點就本署102年度他字第1415號、102年度偵字第9383號、第9410號、第9974號、第9982號、第10017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案件,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就於前開案件有關係之重要事項,由檢察官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令其朗讀結文後,對陳巧明、黃芬雀、許愛珍、劉享易、吳仁甫、王昱翔、林甫朋、尤威評等人所涉之傷害致死等於案件有重要關係事項,匿飾而為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證述,企圖誤導該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結果。
二、案經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巧明於警詢及│否認偽證犯行,辯稱:其所述均實│││偵查中之供述│在。│├──┼─────────┼───────────────┤│(二)│被告黄芬雀於警詢及│坦承偽證犯行及其目睹詹淳寓遭管│││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教及拘禁之經過。│││人身分所為之證述││├──┼─────────┼───────────────┤│(二)│被告許愛珍於警詢及│坦承偽證犯行及其目睹詹淳寓遭管│││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教及拘禁之經過。│││人身分所為之證述││├──┼─────────┼───────────────┤│(三)│被告劉享易於警詢及│坦承於102年11月18日偵查中未如│││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實證述及其目睹詹淳寓遭管教及拘│││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禁之經過。│├──┼─────────┼───────────────┤│(四)│被告林甫朋於警詢及│坦承偽證犯行及其目睹詹淳寓遭管│││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教及拘禁之經過。│││人身分所為之證述││├──┼─────────┼───────────────┤│(五)│被告吳仁甫於警詢及│1.坦承於第一次接受偵訊時(即102│││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年11月18日)未如實說明案情。│││人身分所為之證述│2.陳稱:陳巧明於詹淳寓死亡後幾││││日召集學員,要求學員不要將││││102年5月18日管教詹淳寓經過講││││出,因為當日發生之事與詹淳寓││││死亡無關。││││3.陳稱:陳巧明於102年11月18日││││偵訊後要求學員口頭報告並寫出││││檢察官訊問之問題。││││4.陳稱:陳巧明有告訴小孩,未滿││││16歲可以不用回答。││││5.證述其目睹詹淳寓遭管教及拘禁││││之經過。│├──┼─────────┼───────────────┤│(六)│被告劉秀鳳於警詢及│其於偵查中雖由辯護人林文成律師│││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代為表示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分,並以已得到教訓,惟其仍堅稱││││:││││1.詹淳寓遭管教時其不在場,發生││││何事其均不知情,直到後面討論││││時才知道;其不知道詹淳寓在默││││園期間係由何人陪伴。││││2.詹淳寓死亡後,陳巧明並未與其││││商討過如何回答檢警問題,│├──┼─────────┼───────────────┤│(七)│被告張宜婷於及偵查│僅坦承103年1月2日所述關於102年│││中之供述│5月18日其沒看到詹淳寓及黃芬雀││││乙節不實在,其餘部分仍堅稱不知││││情。│├──┼─────────┼───────────────┤│(八)│被告張惠玿於及偵查│否認偽證犯行,仍堅稱其於103年1│││中之供述│月2日之證述實在。│├──┼─────────┼───────────────┤│(九)│同案被告 賴悅秋 於警│證述詹淳寓遭管教及在默園期間遭│││詢及偵查中以證人身│拘禁之經過,及陳巧明於詹淳寓死│││分所為之證述│亡後多次召集默園成員聚會及串證││││之經過。│├──┼─────────┼───────────────┤│(十)│同案被告蔡淑芳於偵│1.證述劉秀鳳於102年12月12日要│││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求其與詹素珠在住處作簡報,陳│││之證述、被告蔡淑芳│巧明亦曾說過,考慮要讓劉享易│││所提出之案情經過陳│出現,給 劉享易安 家費,叫劉享│││述書│易出來頂。││││2.證述詹淳寓在默園期間,其與張││││惠玿曾進入房間為詹淳寓熱敷,││││102年6月5日張宜婷、張惠玿及││││詹素珠有整理詹淳寓死亡地點房││││間。││││3.證述陳巧明於案發後串證之經過││││,並坦承自己偽證之犯行。│├──┼─────────┼───────────────┤│(十│同案被告詹素珠於偵│1.證述劉秀鳳曾查閱毒癮症狀及直││一)│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接說出詹淳寓是毒品發作。│││之證述、被告詹素珠│2.證述陳巧明於案發後串證之經過│││所提出之詹淳寓事件│,並坦承自己偽證之犯行。│││回憶自述││├──┼─────────┼───────────────┤│(十│同案被告 蘇泰霖 、林│證述陳巧明召集眾人串證之經過,││二)│曉年於偵查中以證人│並坦承自己偽證之犯行。│││身分所為之證述││├──┼─────────┼───────────────┤│(十│同案被告 洪旻儀 、洪│證述目睹詹淳寓遭管教之經過,並││三)│譽紋於偵查中以證人│坦承自己偽證之犯行。│││身分所為之證述││├──┼─────────┼───────────────┤│(十│同案被告 施瑀婕 於偵│1.證述其目睹詹淳寓遭管教之經過││四)│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並坦承自己偽證之犯行。│││之證述│2.詹淳寓遭管教當日其與林承宏要││││離去時,陳巧明不讓其兒女 林韋 ││││繽及林○○離去,要求渠2人留││││下。│├──┼─────────┼───────────────┤│(十│證人 林韋繽 於偵查中│1.其於102年5月18日至翌日目睹詹││五)│之證述│淳寓遭管教之全部過程,陳巧明││││當場暗示其與楊○○、劉○○要││││動手,並說「你們都是年紀比較││││大的,看到詹淳寓這樣,你們應││││該要做點什麼吧」等語。││││2.當天其未與父母一同離去默園,││││因陳巧明要求其留在默園,希望││││其能藉由這件事進步。│├──┼─────────┼───────────────┤│(十│同案被告 林冠妤 於偵│證述目睹詹淳寓遭管教之經過,詹││六)│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淳寓遭拘禁期間,其曾拿相機給許│││之證述│愛珍。│├──┼─────────┼───────────────┤│(十│搜索扣押筆錄、內政│員警於103年4月12日持法院所核發││七)│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搜索票,前往同案被告賴悅秋住│││數位鑑識報告、扣案│處,扣得日月明功學員活動之照片│││之硬碟1台、部分原│硬碟,雖已遭同案被告賴悅秋刪除│││還翻拍照片│,惟於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審理中││││,經合議庭送科技公司還原,並留││││存有由許愛珍持攝錄詹淳寓生前遭││││人以布條、繩索綑綁手、腳、以水││││管抽打,畫面在攝錄詹淳寓遭毆打││││前,詹淳寓肩膀已有相驗照片所示││││之傷口、雙腳佈滿傷痕、雙腳及腳││││踝已嚴重浮腫已呈現之畫面,足認││││被告黃芬雀、許愛珍於附表所述全││││然不實。│├──┼─────────┼───────────────┤│(十│本署102年度偵字第│被告等涉有偽證之事實。││八)│9383號、第9410號、││││第9974號、第9982號││││號、第10017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起││││訴書││└──┴─────────┴───────────────┘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請審酌被告黄芬雀、林甫朋於偵查中率先坦承犯行,並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時,亦明確供出案發經過及其他人參與本案情節,建請對前開3人量以最輕之刑度。被告吳仁甫於偵查中坦承偽證犯行,並於本案起訴前證述其目睹本案之情節,亦請斟酌此部分,予以從輕量刑。被告許愛珍、劉享易於偵查中坦承偽證犯行,惟並未全然供出其他人參與本案之詳情、被告劉秀鳳、張宜婷、張惠玿否認犯行,於偵查中及本案審理中亦未如實證述目睹或知悉案發之經過,其等對於被害人年輕生命在其等眼前逝去,仍無動於衷,不改先前冷漠之態度,難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此情,量處適當之刑度。
三、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包括犯與本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情形。查本案與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383號、第9410號、第9974號、第9982號、第10017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案提起公訴之過失致死等案件,乃犯與該案有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免認事歧異,被告涉案部分宜追加起訴,由貴院併同審理(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申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檢察官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小慧所犯法條附表┌──┬─────┬───────┬─────────────┐│編號│被告姓名│時間、地點│偽證內容│├──┼─────┼───────┼─────────────┤│1│陳巧明│102年11月18日│1.5月19日中午黃芬雀帶伊走││││在彰化分局訊問│進 伊發 現自白書的房間,當││││(偵查102年他│時詹淳寓 坦蕩蕩 站著,約11││││字1415號【二】│點,還沒有吃飯,他當時看││││第146頁至150頁│起來很正常,也沒有看出來││││)│他有被打或被處罰的痕跡。│││││2.伊不知道詹淳寓是何時進到│││││園,是當天 黃芬維 來找伊講│││││話,伊去找詹淳寓,伊才知│││││道他(詹淳寓)在。│││││3.詹淳寓於5月18日至6月5日│││││期間,伊沒看到黃芬雀及詹│││││淳寓,伊不知道他們有無在│││││默園。│││││4.5月19日問過詹淳寓那天,│││││伊叫黃芬雀他們回家。│││├───────┼─────────────┤│││102年12月13日│從5月19日後從沒有見過詹淳││││在本署內勤偵查│寓,但有見過黃芬雀。││││庭訊問(偵查│││││102年偵字9410│││││號【一】第283│││││頁至284頁)││││├───────┼─────────────┤│││103年1月7日在│1.當天伊說該睡覺了尤威評那││││(偵查102年偵│天先走,伊就出去,記憶中││││字9410號【四】│劉享易坐在沙發上打瞌睡,││││第117頁至119頁│伊也沒有給黃芬雀任何指示││││)│,隔天一大早黃芬雀告訴他│││││們母子住在編號三的小房間│││││裡,伊5月19日有叫他們離│││││開,黃芬雀並沒有直接回答│││││,伊以為他們會聽從伊的話│││││離開,但至少5月23日伊發│││││現他們還在。│││││2.5月23日深夜伊又再次強調│││││請他們離開,這時黃芬雀說│││││好,請她離開的原因是伊從│││││5月19日之後再也沒有看到│││││詹淳寓,伊看到黃芬雀一個│││││人很輕鬆的樣子,伊感覺黃│││││芬雀把詹淳放在某個伊不知│││││道的地方。│││││3.伊在本案受檢警詢問前沒有│││││在默園教導大家如何說檢警│││││問題。│├──┼─────┼───────┼─────────────┤│2│黃芬雀│102年6月14日│1.沒有人知道伊與詹淳寓住在││││(102年度相字│默園裡面。││││第954號第174頁│2.伊與詹淳寓住在默園期間,││││至176頁)│陳巧明沒有確認伊二人是否│││││住在默園。│││├───────┼─────────────┤│││102年11月18日│1.102年5月18日晚上默園的人││││在彰化分局(│都走光了,我沒有看到人,││││102年度他字第│不知道有沒有人在那裡過夜││││1415號【二】第│。││││121頁至129頁)│2.確定只有跟陳巧明說詹淳寓│││││吸毒。│││││3.5月18日僅伊、詹淳寓、陳│││││巧明在,也僅陳巧明知道詹│││││淳寓吸毒。│││││4.從5月19日詹淳寓住到默園│││││,直至6月5日期間,伊有出│││││去,但伊都沒遇到默園的人│││││。│││├───────┼─────────────┤│││102年11月18日│1.5月18日僅伊和詹淳寓、陳││││在彰化分局(│巧明在。││││102年度他字第│││││1415號【二】第│││││131頁至133頁)│││││││├──┴─────┴───────┴─────────────┤│3│許愛珍│102年11月18日│1.詹淳寓所持用之0000000000││││在彰化縣警察局│號基地台位置在彰化市成功││││彰化分局(102│路,是因為伊於5月21日前││││年度他字第1415│一天20日晚上晚餐過後,在││││號【二】第137│和厝路的默園整理廚房的房││││頁到141頁)│間,在冰箱下面,掉在冰箱│││││底下撿到的,伊就用袋子裝│││││著手機將手機放在車上,隔│││││天就拿去詹淳寓家,伊沒有│││││打電話聯絡黃芬雀,事後有│││││跟黃芬雀講,伊要將手機丟│││││在她家門口。│││││2.去警詢時,沒有開過會。│││││3.5月18日到6月5日這段時間│││││黃芬雀常常打電話給伊,只│││││是知道她家裡有事情,黃芬│││││雀也沒有跟伊講原因。這段│││││期間黃芬雀跟伊聯絡都講她│││││要幫小孩找打工的事情,黃│││││芬雀會問伊有沒有幫她找到│││││,伊問黃芬雀家裡有什麼事│││││,她也不講。這段期間都沒│││││有看到黃芬雀,伊沒有問黃│││││芬雀原因,老師跟伊講黃芬│││││雀家裡有事要處理,我們也│││││幫不上忙。│││││4.這段期間黃芬雀是說她跟詹│││││淳寓都在默園的那間房間,│││││東西的來源、如何上廁所伊│││││都不知道。打小孩的水管、│││││童軍繩,詹淳寓所寫的自白│││││書紙、筆那裡來伊都不知道│││││。│││├───────┼─────────────┤│││102年12月13日│1.詹淳寓被打時,伊沒有用手││││在本署偵查庭(│機或其他錄影設備拍下來。││││102年度偵字第│││││9410號【一】;│││││第181頁到187頁│││││)│││││││├──┼─────┼───────┼─────────────┤│4│劉享易│102年11月18日│1.102年5月18日在默園沒有見││││在彰化縣警察局│到黃芬雀、陳巧明、詹淳寓││││彰化分局(102│。││││年度他字第1415│2.102年5月18日、25日、6月││││號【三】;第9│1日至默園時,沒有聽到有││││頁到12頁)│人被打或是求救的聲音。│││││3.之前沒有聽說詹淳寓施用毒│││││品,是102年6月5日警察來│││││默園之後伊才知道。│││││4.陳巧明沒有要人立自白書。│││││5.沒有說過「我昨天修理詹淳│││││寓修理到手很酸」│├──┼─────┼───────┼─────────────┤│5│林甫朋│102年11月18日│1.伊於102年5月18日至6月5日││││在彰化縣警察局│間在默園未見到詹淳寓及黃││││彰化分局(102│芬雀。││││年度他字第1415│2.其未聽聞詹淳寓死亡之事,││││號)│直到警察到默園,其才知此│││││事。│├──┼─────┼───────┼─────────────┤│6│吳仁甫│102年11月18日│1.在默園時沒有遇過默園的人││││在彰化縣警察局│在毒打孩子。││││彰化分局(102│2.沒有印象102年5月18日晚上││││年度他字第│在默園有遇到詹淳寓與黃芬││││1415號【二】第│雀。││││177頁到180頁)││││├───────┼─────────────┤│││102年12月13日│1.102年5月25日入境後至102││││在本署偵查庭(│年6月5日間,伊就依照正常││││102年度偵字第│時間進出默園。5月19日後││││9410號【一】;│就完全沒有看過詹淳寓,在││││第320頁到323頁│廚房看到黃芬雀一次,這段││││)│期間也沒有聽到其他成員說│││││詹淳寓發生什麼事。│││││2.詹淳寓死後才從陳巧明口中│││││得知黃芬雀帶著詹淳寓躲在│││││編號2之小房間隱瞞所有成│││││員幫詹淳寓戒毒。黃芬雀也│││││親自跟大家說她自己的行為│││││,大家才知道是這樣的情況│││││,因為大家都沒有看到詹淳│││││寓及黃芬雀。│││││3.檢警第一次前往默園勘查時│││││,陳巧明就跟大家說明事實│││││,所以伊在回答檢時也只能│││││這樣回答,因為都不是伊親│││││眼看到的。│├──┼─────┼───────┼─────────────┤│7│劉秀鳳│102年11月18日│1.102年5月18日至22日都有到││││在彰化縣警察局│過默園,但在該期間沒有在││││彰化分局(102│默園看過黃芬雀或詹淳寓。││││年度他字第1415│在該期間也沒有聽見怪異的││││號【三】;第15│聲音。││││頁到18頁)│2.最後一次見到詹淳寓是在10│││││2年5月18日之前。│││││3.是警察來過默園,且默園裡│││││的人跟伊說詹淳寓的事,伊│││││才知道詹淳寓被害一事。│││││4.102年5月18、25日、6月1日│││││這3個星期中,伊有一個星│││││期六在默園吃飯,當時沒有│││││見到黃芬雀、詹淳寓。│││││5.伊5月21日通聯紀錄顯示與│││││很多人聯絡且通話時間很長│││││應該是跟黃芬雀討論菜色或│││││與許愛珍說花園花草的事情│││││。│││││6.伊不知道黃芬雀將詹淳寓關│││││起來一事,因為默園的房門│││││都沒鎖,且詹淳寓被關的場│││││所非陳巧明產業,大家都被│││││告知不要過去。│││││7.102年5月21日不記得有無發│││││生什麼特別的事。│├──┼─────┼───────┼─────────────┤│8│張宜婷│103年1月2日在│1.102年5月18日不知道詹淳寓││││本署本署偵查庭│、黃芬雀是否在現場,也沒││││(偵查102年偵│有看到詹淳寓被黃芬雀或陳││││字9410號【三】│巧明管教。││││第113頁至114頁│2.不知道詹淳寓有自稱吸毒、││││)│販毒,也不知道詹淳寓在默│││││園戒毒。│├──┼─────┼───────┼─────────────┤│9│張惠玿│103年1月2日在│1.不清楚102年5月18日晚上在││││本署本署偵查庭│默園是否有發生黃芬雀、陳││││(偵查102年偵│巧明管教詹淳寓的事,因為││││字9410號【三】│伊一到默園換雨鞋後就到外││││第106頁至107頁│面去拔草,即使已9點多10││││)│點,伊還是到外面拔草。│││││2.不知道詹淳寓被拘禁。│││││3.詹淳寓死後警察調查才知道│││││詹淳寓自稱吸毒與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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