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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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0000甲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被告0000甲000000Z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上訴字第7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