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9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7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1│1895.7││││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