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甲○○即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催字第396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82283││1│1000││├───┼────────────────┼─────────┼────┼────┼────────┼─────┤│002│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79115││1│1000││├───┼────────────────┼─────────┼────┼────┼────────┼─────┤│003│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4330││1│66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