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7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霞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長春分行│96年8月5日│6,768元│WYAA0000000││││ 司林輔政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