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7年度除字第7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5年12月15日│410,160元│RC0000000││││公司 袁世民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