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立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九六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金釵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