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趙崇煒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泓毅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