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慧卿
許志成 許雅婷 許志忠 許阿媛 許志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李瑞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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