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志賢 被告 曾士杰 法定代理人 曾泳銓 上列被告因共同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謝秀斌部分業已撤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