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上訴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四六號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上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堪認抗告人明知其抗告之要件有欠缺,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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