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賢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5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賢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壹批及傳真機參台、計算機壹台、倍數表參張、支數表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瑞賢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0年6月起,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7樓住處充作公共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私設俗稱「六合彩」簽賭號碼,反覆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於「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等日開獎前簽選號碼後,以傳真或電話方式向陳瑞賢下注,嗣再以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決定其間賭博輸贏。陳瑞賢並與賭客約定,每注新臺幣(下同)1至100元計算賠率,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每注100元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每注100元可得5萬7000元之彩金,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四星),每注100元可得75萬元之彩金,簽中特別號,每注100元可得3600元之彩金,如賭客均未簽中,則所繳之賭資即歸陳瑞賢所有,其即以此從中牟利。迨至100年11月9日10時52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1批及傳真機3台、計算機1台、倍數表3張、支數表4張等物。
二、證據名稱:
(一)陳瑞賢之警訊及偵查筆錄。
(二)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現場照片10張。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批及傳真機3台、計算機1台、倍數表3張、支數表4張等物。
三、量刑:本院審酌被告陳瑞賢具高中畢業之學歷,年富力壯而不思以正途取財,暨本件經營之時間、規模,被告犯罪後尚知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物品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簽注單1批)、第38條第1項第2款(除簽注單1批外其餘物品)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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