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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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鳳媚 視同上訴人 林天德 即被告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產而起訴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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