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相對人 陳宣任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書、國軍左營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00年度家護字第2450號通常保護令等影本各1件等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99年度所得僅1,702元,名下亦無財產,有本院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經濟上確為窘困,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起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訴訟扶助,業經該分會准許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