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 律師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
金庫銀行)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鍾燿聰 代理人 溫孝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明謙 代理人 劉浩勇 代理人 黃愉程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代理人黃愉程代理人劉浩勇代理人陳明謙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侯名行 代理人 洪志謀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
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王榮周代理人鍾燿聰代理人溫孝忠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
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林武田代理人侯名行代理人洪志謀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張哲豪 代理人 吳俊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理人 郭景超 債權人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代理人王榮明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田志傑 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 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債權人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 代理人 王俊傑 債權人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並公告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法第139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二、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經變價後總金額含利息為新台幣(下同)113,010,791元,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餘款110,738,058元,除部分應由質權人優先受償以及優先分配予優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外,其餘全數分配予普通債權人,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如附件之分配表可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自應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