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4年5月23日,到期日民國98年10月24日,面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74」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債務人竟於民國98年10月24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439,9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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