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交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交簡字第200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仁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尤仁典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76號

  被   告 尤仁典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仁典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5時許,在澎湖縣○○市○○鄉○○村000○0號○0○○○○○店內飲用啤酒後,應知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許,自上開地點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8時16分許,沿澎湖縣○○鄉○○村000○0號東方道路由大菓葉往池東方向行駛,在該路段300公尺處,因行車不穩自摔受傷,被送往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治療,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經報請本署檢察官許可後,委請醫院對尤仁典抽血檢驗血液中之酒精濃度,檢驗結果為389.6mg/dl,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3896%,始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仁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血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2張、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尤仁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吳巡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

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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