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謝佳秀 被告 林文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謝佳秀對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0號,被告林文益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