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翊安企業社 謝元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100,000元│ZH0三0六四一│││││馬分行│││五││├──┼─────────┼─────────┼───────────┼────────┼────────┼──┤│002│翊安企業社謝元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100,000元│ZH0三0六四一│││││馬分行│││六││├──┼─────────┼─────────┼───────────┼────────┼────────┼──┤│003│翊安企業社謝元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100,000元│ZH0三0六四一│││││馬分行│││七││├──┼─────────┼─────────┼───────────┼────────┼────────┼──┤│004│ 謝東明 │寶華商業銀行中清分│95年6月30日│100,000元│BB三三二六三一│││││行│││七││├──┼─────────┼─────────┼───────────┼────────┼────────┼──┤│005│謝東明│寶華商業銀行中清分│95年6月30日│100,000元│BB三三二六三一│││││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