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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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上更(一)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85年度上更㈠字第56號
上訴人壬○○即 劉世
庚○○即劉世戊○○即劉世甲○○即劉世乙○○即劉世己○○即劉世辛○○即劉世丙○○即劉世丁○○即劉世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癸○○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59,000元,因情事變更而於95年5月11日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變更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880萬元,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其金額為5,741,000元。該擴張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另上訴人對本院於95年8月1日所為85年度上更㈠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該擴張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6,887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