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9號債權人 謝肇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信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將綠色繳費收據寄回本院。㈡請陳報請求金額331萬元之計算式。(因與狀附借據債務人借款220萬元不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