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訴訟代理人  石永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許龍
輝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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