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俞臻 (原名: 呂苑慈 )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說明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聲請人之信用貸款債權,其利率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商業保險,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四、說明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五、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有取得其他薪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六、關於聲請人陳報有承租房屋,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同住者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七、依聲請人陳報財產及收入狀說明書所示,每月分別領有6,400元、6,000元、15,000元補助,請詳細說明補助項目,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與相關證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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