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金輝 (原名: 周胤昌 )
代理人 劉菁德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就業,若有,任職處所及薪資狀況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受扶養人現已成年,請說明是否仍有就學等無法自己營生,須由聲請人扶養之情形,以及聲請更生前2年受扶養人須由聲請人扶養之原因,併請提出相應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若有)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房租」、「水、電及瓦斯費」等費用係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或有同居之人共同分擔,其分擔比例或金額為何?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目前申領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之狀況有無變更,若有,現領取上開給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