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為翔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1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聲請人陳報其名下有汽、機車各1部,請提出該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車輛之市值為何?及提出該市值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其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毀諾,請以書狀具體說明協商之履行情形及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請提出更生方案,並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