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妃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關於聲請人所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三、說明聲請人名下商業保險,是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就業,若有,任職處所及薪資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年年金、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