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家軍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大眾當鋪曾於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向本院陳報債權,請確認其對聲請人是否仍有債權。
三、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與聲請人於111年7月8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陳報之債權有差異,請確認此部分記載是否正確,如有其他相關債務文件並請提出。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相關證明,仍須出具收入切結書。
六、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