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案被告劉冠宏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09年3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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