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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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花秩字第6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 蔡易哲
陸允帆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以花市警刑字第1090001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哲、陸允帆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易哲、陸允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12日1時52分許。
(二)地點:花蓮縣○○市○○○路○號「族林PUB」1樓樓下
(三)行為:蔡易哲、陸允帆因細故與不詳人發生爭執進而集體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洵堪認定:
(一)被移送人蔡易哲於警詢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陸允帆於警詢之供述。
(三)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四)現場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蔡易哲、陸允帆所為,均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蔡易哲、陸允帆因細故與他人發生口角,進而在公共場所互相徒手鬥毆,已影響公共秩序,並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兼衡被移送人蔡易哲、陸允帆與他人鬥毆之動機及目的、手段、教育及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情,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錄本案裁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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