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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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蘶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蘶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陳蘶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八年聲字第一一九號裁定定應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六二七七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六二七七一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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