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坤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441公克、檢驗後淨重淨重0.43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8年1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959號卷第4頁),可徵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樣0.011公克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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