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小翠
金山曾珍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96號),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台幣參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成小翠、金山、曾珍文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8日以99年度營偵字第112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而該案查扣之撲克牌1副、現金新台幣(下同)38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成小翠、金山、曾珍文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為警於99年7月1日13時50分許查獲,並在賭檯上當場扣得撲克牌1副、現金380元,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營偵字第1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0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臺南市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被告成小翠所有,且供被告等人賭博財物之器具,另現金380元則係在賭檯上扣得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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