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65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参仟伍佰参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参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餘額代償申請表格、信
用卡約定條款、轉呆戶欠角明細清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