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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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
單、借據、定儲指數利率表、歷年定儲指數利率表等影本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