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東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告攜帶系爭本票原本即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