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東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告攜帶系爭本票原本即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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