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林江娟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回復原狀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原告復陳明兩造並無合意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