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芊岡機械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貳萬壹仟零│AC0000000││││徐坤鎮│南崁分行││伍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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