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陳鼎正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陳鼎正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