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八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0號、第一四四0五號、第一五0九0號、第一五四五八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0一五號、第一六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拾陸台(均含IC板,共拾捌塊)及現金共肆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嗣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猶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即連續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擅自設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利用電子方式操縱,以顯示聲光影像、圖案之電子遊戲機共十六台,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而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為警至前揭處所臨檢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十六台(均含IC板,共計十八塊)、現金新台幣(下同)四千四百八十元。
二、前揭事實有: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2、店員 王玟雄 、 洪雅茹 、羅肇田、 朱一民 及客人 陳國明 、 張詔淵 、 朱家慶 、 李展雄 、 吳宇稻 、 陳尚博 於警詢之陳述。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楠梓分局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影利事業登記證、讓渡書等可證。
三、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斷。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0一五號、一六七二八號部分,雖未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與前揭已聲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惟併辦意旨認被告與店員朱一民就上開犯行係屬共同正犯。然查,朱一民係受僱於被告擔任景福商行收銀員,對於被告是否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一情並無所悉,難認於明知被告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前提下,與被告就電子遊戲機有共同經營行為,而為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其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屢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之前科,仍不知警惕,竟再違犯本罪,及其經營之時間、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扣案自前述各電子遊戲機台,所起出之如附表所示現金計新台幣四千四百八十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經被告坦認為其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揚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開始擺設日│地點│查扣物│查獲時│偵查案號│├──┼─────┼────┼────────────┼───┼─────┤│一│93年6月4日│高雄縣林│跑馬一台(含IC板3塊)│93年6│93偵字1324││││園鄉溪洲│迷你13支一台(含IC板1塊│月8日│0號││││村溪洲一│)││││││路216號│彩金象一台(含IC板一塊)││││││巨蛋超商│龍鳳一台(含IC板一塊)│││││││滿貫大亨(含IC板一塊)│││││││現金2040元││││││││││├──┼─────┼────┼────────────┼───┼─────┤│二│93年6月5日│高雄市左│劍龍一台(含IC板一塊)│93年6│93偵字1440││││營區華夏│彩金劍龍一台(含IC板一塊│月8日│5號││││路1706號│)││││││臻順栗超│滿貫大亨一台(含IC板一塊││││││商│)│││││││現金330元│││├──┼─────┼────┼────────────┼───┼─────┤│三│93年6月30│高雄縣大│賽馬一台(含IC板一塊)│93年7│93偵字1509│││日│寮村上寮│BIGCENTURY二台│月5日│0號││││路103之9│(均含IC板共二塊)││││││號阿Q超│現金1130元││││││商│││││││││││├──┼─────┼────┼────────────┼───┼─────┤│四│93年7月10│高雄市楠│北極熊一台(含IC板一塊)│93年7│93年偵字16│││日│梓區青埔│劍龍一台(含IC板一塊)│月15日│015號││││街222號│麻將(滿貫大亨)一台(││││││景福商行│含IC版一塊)│││││││動物金象((彩金機)一台│││││││(含IC板一塊)│││││││現金640元││││││││││├──┼─────┼────┼────────────┼───┼─────┤│五│93年8月9日│高雄市苓│劍龍一台(含IC板一塊│93年8│93偵16728││││雅區建國│)│月12日│號││││一路62巷│現金340元││││││16號 阿丁 │││││││檳榔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