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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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112年度執字第6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清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石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㈠本院為受刑人石清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8月30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所為之聲請,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並無不合,故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雖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判決、112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附卷可查,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
㈢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證。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11年4月8日111年1月11日111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141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1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141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7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0日111年12月14日111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字第1070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36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96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3日109年6月18日111年7月24日晚間8時50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850、3208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6日112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03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